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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因打车软件“拒载”案原告败诉 系未证明空车灯开启

发布时间:2014-09-20 浏览:1973次 发布:中国照明灯具网

       9月18日,一起打车软件“拒载”案在上海宣判。

  通过打车软件接单后,出租车司机不载已上车的路边乘客,算不算违法?

  9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此类案件。根据合同法和《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车空车标志灯是否开启成为本案关键事实。

  由于原告无法证明空车标志灯开启,也未与被告达成运送意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合同尚未成立,依法驳回原告要求判定被告违约,并赔偿违约损失3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笔者注意到,此前从未有因打车软件引发的此类纠纷报道,该案系全国首例。

  案件关键:空车标志灯是否开启

  2014年2月28日16时46分09秒,出租车司机施某通过“滴滴打车”手机软件抢单成功,并根据叫单乘客指示,于16时50分许驾车行至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习勤路路口,停靠于此。

  此时,一女子打开施某的出租车车门坐入车内,但很快又下车。随后,严某走向施某的出租车,打开车门坐入车内。施某告诉严某,其已通过打车软件接单,正在等待客人。说话间,叫单乘客坐上副驾驶座位,严某随即下车。

  严某认为,施某的出租车处于待运状态,其拉开车门坐入车内,与被告运输合同已经成立,施某必须按照指示将其送往目的地。施某以使用打车软件接单为由拒载,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也就是律师费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施某则认为,严某上车时,他即告知已经接单,双方合同并未成立,自己未拒载。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是具有一定公益性特征的公共运输服务。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和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客运服务的出租车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开启标志灯后,在客运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不得拒绝载客。也就是说,当乘客登上已开启空车标志灯、处于待运状态的出租车时,出租汽车运营方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不得拒绝乘客运送要求。

 因此,空车标志灯是否开启,是认定本案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事实。

  为证明空车标志灯处于开启状态,严某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申请调取2014年2月28日16时10分至16时50分漕宝路习勤路路口的监控录像,后因当日监控录像已被覆盖无法调阅,严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但严某认为,纠纷发生时,先后有2名乘客短时间登上出租车,根据常理和交易习惯,如果车辆处于停运状态或空车标志灯关闭,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

  法院认为,女子与原告先后上车与标志灯是否开启并无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以此推定标志灯开启,难予采信。

  法官建议:应考虑不用软件群体的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施某在原告严某上车前,已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接受他人订单,并与他人达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严某上车后,施某也立即告知其正在停靠等候软件叫单乘客。因此,施某主观上并没有拒载严某的故意。

  本案中,严某既未证明纠纷发生时,施某的出租车开启空车标志灯,也未在该车辆可能处于非正常营运状态的情况下,与施某达成运送意向,故两人之间并未成立出租汽车运输合同。

  因此,原告严某要求确认被告施某违约,并赔偿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负责审理此案的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副庭长尹志君法官认为,打车软件颠覆了传统出租车行业和运营方式,建议利用技术手段,将打车软件接单系统与空车标识、车辆顶灯系统同步,一旦接单马上改变标识系统颜色和顶灯文字显示内容,推动打车市场和打车软件使用规范。

  尹志君还认为,出租车具有一定公共属性。在推广打车软件的同时应当考虑扬招乘客,尤其是老年人等不会使用软件群体的利益,严格落实高峰时段严禁使用、推进打车软件与出租车电调平台对接等措施,防止“结构性”打车难。

责任编辑:ZY   来源: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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