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折射出标准的缺失;低于成本价的低价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理的低价是:能保证企业有可持续运营的最低利润、不牺牲国家标准规定的基本性能和质量;只有低价难以成就企业长远发展;并非低价才有市场。
黑格尔关于“存在就是合理”的哲学论题,其含义是“任何存在的事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 这句话并非勘验事物正确与否的标准,但如果用在勘验产品价格高低的争论上,可以让对低价销售产品行为不满的人立马无可辩驳。事实上,以低价格(这里的低价指的是牺牲利润或赚取的利润非常微薄)销售产品的企业老板们,大部分不屑于与人争论,他们只埋头践行“存在即合理”的理论,他们也没有时间争论,成天忙着呢,大量出货出得让其他企业眼热。
但是,价格高的企业别气馁,来看看微信朋友圈的一个段子:一大企业的业务员向老板报告:老板,某小企业又上了一款跟我们一样的新产品了,价格非常低,恐怕对我们形成冲击。老板说:慌什么,你没问问他们为什么价格低,而我们为什么价格高,还有,你知不知道他们为什么一直是小企业,而我们是大企业?
从营销的目的和角度出发,不论价格高低,都要有其合理性,即“道”,高而无“道”,将导致产品滞销,低而无“道”,轻则无利可图、亏本经营,重则导致企业破产倒闭。那么,价格的“道”何在呢?
逐利是企业本性,从这一角度出发,价格的制订是按照成本及合理利润制订的,这是企业经营的常识,无需赘述。
从营销的角度来看,低价的性质有如下几种:
一、噱头。这种噱头的目的纯为赚眼球,为销售其他高价产品或引起对品牌的关注作铺垫;
二、倾销。抛售库存或者抛售劣质产品,有转行、停产、破产倒闭的嫌疑,或是这些行为的前奏。倾销的价格一般接近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
三、作为冲击市场的武器。这是企业普遍采用的经营行为,一般这类产品是企业产品体系中的低端产品,其量大、价低,往往被企业用作占领市场、打击竞争对手的武器。这类营销手段一般需要企业有合理的、科学的产品和价格体系,即包括低端产品(也即冲击型的产品)、中端产品(量利结合型的产品,是企业销量和利润的主要来源)以及高端产品(即形象型、技术型产品,可获取高额利润)的产品结构及价格体系。
上述第三种性质的低价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应对竞争的策略。但这种低价也要兼顾利润,至少不能低于成本销售,不论是从企业经营的目的,还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是合理、合法的,因此,低价的“道”是在低成本的基础上、在不牺牲产品基本性能的基础上(这方面需要相关标注来衡量,也折射出当前标准的缺失和不规范)、在不低于成本的基础上(成本的概念应该包括合理的让企业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最低利润)所制订的价格。
说到底,低价只能作为一种营销手段,而且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行业低迷期并非低价才能救市场,企业也并非低价才能立足市场,这只要研究以下几点就可以得出这一推论:一、低价产品在市场销量中所占的比例;二、行业中的大中型企业或知名企业的市场地位、行业地位以及这类企业的生产、销售规模;三、以生产低档产品、主打低端价格为经营策略的企业的生存状况和可持续发展态势;四、国外知名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及优势;五、市场对产品质量及档次的需求,包括工装和家装的市场需求及其趋势。
弄明白以上五点,也就找到了为什么整个国内照明行业、照明产业区、照明企业要转型升级的理由。
责任编辑:hope 来源:世界照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