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12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4-12-03 浏览:4307次 发布:中国照明灯具网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记者从拉萨市政市容管委会获悉,《拉萨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企业最高或将被罚三万元。
《办法》在规划与建设一项中规定,我市城市照明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与城市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城市道路、住宅区以及主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线应当按照城市总 体规划中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管理,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未入地的道路照明管线,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入入地改造。
该《办法》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涂写刻划、晾晒衣服,张贴、悬挂物品和设置宣传品、广告,在安全范围内植树、挖坑取土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等行为,危害城市照明设施。
根据《办法》规定,如若出现违反本办法中规定的行为,将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其它盗窃、故意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等行为,相关部门也将依法进行处置。
责任编辑:YL 来源:拉萨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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